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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 特别委托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2006-06-06
 

  第一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设立特别委托研究项目,资助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研究,资助基础学科、新兴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建设,以及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和整理。

  第二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特别委托项目的立项以下列方式产生:

  1、省领导提出或批示同意的研究课题;

  2、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指定的研究课题;

  3、有关单位提出并经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审定同意的研究课题。

  第三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审议有关委托研究项目的立项,在报经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审定同意后,承担单位须按照要求填写《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委托项目委托书》,并经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予以立项资助。

  第四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委托项目视情况和需要,可用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需要招标的项目,由广东省理论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招标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提出对完成该项目任务的要求和提供的条件。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投标申请,并组织对投标书的答辩和评审。对中标者,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立项手续。

  第五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委托项目的资助经费,根据该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分两次拨付:第一次,立项批准后拨付资助额的60%;第二次,项目完成并经鉴定合格后拨付资助额的40%。一些长期性的研究项目由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同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另行商定经费拨付办法。

  第六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委托项目在研期间,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项目研究期限,组织进行一次或一次以上的检查,项目承担人应予以配合,提供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中间研究成果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经检查合格者,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拨付后续经费;检查不合格者,暂停拨付后续经费。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人应按检查意见制定改进办法,并在指定期限内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改进研究工作的具体措施,经审查同意后可续拨经费。不按上述要求办理的,予以撤项,并追回已拨付的经费。

  第七条  项目承担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本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提供研究成果。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承担人应按照《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鉴定。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申请后三个月内,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鉴定。鉴定合格者,颁发结项证书,拨付预留经费;鉴定不合格者,项目承担人应根据鉴定意见进行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合格者可以办理结项手续,经过重新鉴定仍不合格者,按撤项处理,追回研究经费。

  第八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委托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必须按照《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合理使用经费,以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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